當庭宣判!“瀘牌老窖”商標糾紛案落下帷幕
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四川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瀘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瀘牌老窖公司)與被上訴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瀘州老窖公司)及原審被告新鄉蘭艾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蘭艾科技公司)、孔某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并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兩家酒廠對簿公堂
瀘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號“瀘州老窖”等多件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瀘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裝、裝潢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2021年起,瀘州老窖公司發現蘭艾科技公司、孔某某銷售的“瀘牌老窖窖藏、團結、特曲80”等被訴九款白酒產品均在內外包裝上突出使用“老窖”或“瀘牌老窖”標識,且“瀘牌老窖窖藏、團結、特曲80”等被訴五款白酒均使用了與“瀘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或誤認,遂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瀘州中院)提起訴訟。
瀘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瀘牌老窖公司、孔某某、蘭艾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孔某某在96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蘭艾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瀘牌老窖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該案主要焦點問題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在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上,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瀘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冊第915682號“瀘州老窖”、第915681號“瀘州老窖”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涉案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在市場上享有廣泛知名度和影響力。瀘牌老窖公司在被訴九款產品的內外包裝上均突出使用“瀘牌老窖”,構成商標性使用。被訴九款產品上使用的“瀘牌老窖”標識與瀘州老窖公司第915681號“瀘州老窖”等注冊商標比對,均由四個字組成,其中“老窖”和“瀘”字均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字形近似的繁體,呼叫、文字構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為酒類,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亦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容易導致混淆。因此,瀘牌老窖公司生產、銷售被訴商品的行為侵犯了瀘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四川高院認為,“瀘州老窖特曲80版”酒系瀘州老窖公司“瀘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總體造形為方瓶(八面,其中四正面寬,面面相交的四條棱為細窄面)、圓底、兩側有麥穗,該包裝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經過瀘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傳使用及廣告投入,具有顯著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瀘牌老窖公司的瀘牌老窖團結酒、喜慶酒外觀設計專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瀘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裝、裝潢及其外觀設計專利。瀘牌老窖公司生產的“瀘牌老窖窖藏、團結、原漿酒、喜慶酒、特曲80”五款酒均使用了與“瀘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四川高院認為,瀘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冊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且其在申請“瀘牌”等商標被駁回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侵權規模較大,侵權惡意較為明顯。一審法院結合瀘州老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差旅、公證、律師費等合理開支事實,依法確定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并無不當。
據此,四川高院作出上述判決。
對于該案,四川省律師協會主任表示,該案有三點意義:一是這個案件雙方都有注冊商標,審理難度較大,該案的審理對這類案件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二是該案的難點在于賠償金額如何認定。第三是該案對證據的交換把握得很好,侵權產品與被侵權產品的展示、比對效果非常好。(本報記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