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商標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北京育達威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稱育達威公司)系“溫莎”商標(核定使用在玩具、書籍等商品上)及“Windsor”商標(核定使用在幼兒園等服務上)在中國境內的獨家被許可人,經授權創辦了多家溫莎品牌幼兒園。
育達威公司稱,其發現自2015年起,北京溫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溫莎公司)開辦了馬鞍山溫莎幼兒園,并在招生宣傳冊、教學圖書、園服、辦公用品、辦公家具、園內墻面裝潢等宣傳資料和文書上使用“溫莎”及“Windsor”字樣,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此外,馬鞍山溫莎幼兒園在其招生和宣傳過程中故意攀附原告的商譽和品牌知名度,溫莎公司擅自將“溫莎”登記注冊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育達威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38.5140萬元。
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律分析】
判斷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是判斷是否會導致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首先,溫莎公司與馬鞍山溫莎幼兒園均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了育達威公司享有商標權的“溫莎”字樣。其次,溫莎公司與馬鞍山溫莎幼兒園提供的主要為教育類服務,“溫莎”商標雖并未在第4101類似群的“教育”服務上獲得注冊,但“溫莎”系對“Windsor”的音譯,“Windsor”商標的核準服務包含幼兒園服務,且育達威公司提交的宣傳冊亦顯示其將“溫莎”與“Windsor”同時使用在幼兒園服務上,故相關公眾在看到經營范圍同為教育類服務的溫莎公司與馬鞍山溫莎幼兒園的企業名稱中含有“溫莎”字樣,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存在一定關聯關系。且馬鞍山溫莎幼兒園的微信公眾號名稱為“北京溫莎國際幼兒園”,但其實際并未在北京開設幼兒園,其幼兒園地址在馬鞍山市,而育達威公司曾在北京開辦“溫莎雙語幼兒園”,故亦可推知馬鞍山溫莎幼兒園具有攀附育達威公司商譽的惡意。因此,溫莎公司與馬鞍山溫莎幼兒園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溫莎”字樣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惡意,損害了育達威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